发布日期: 2020-03-28 12:44:46 浏览量: ...
国家税务总局
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等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
为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,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工作,落实有关税收政策,现将有关税收征管事项公告如下:
1、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。2020年2月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,按3%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按3%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;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的,按1%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按1%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2、 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回归工作岗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0年第13号,以下简称“13号公告”)的有关规定,在减价1%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:
销售额=含税销售额/(1+1%)
3、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税申报时,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(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)和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中相应的免税项目栏;减征增值税税率1%的销售额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(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)纳税人按销售额的2%在“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)”、“本次减税”和“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”中相应的减税项目栏中填写“增值税销售不含税(3%征收率)”
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)附表第8栏“销售不含税”计算公式调整为:第8栏=第7栏÷(1征收率)。
4、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应纳税销售收入,其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以前。已按3%的比例开具增值税发票,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,按3%的比例开具红字发票;发票有误的,按3%的比例开具红字发票,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。
5、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,湖北省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,不预征个人所得税;其他地区对上述纳税人按发票金额的0.5%预征个人所得税。
6、 纳税人放弃适用出口退(免)税政策不满36个月的,可以在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,自变更之日起,所有出口货物和服务恢复出口退(免)税政策。
本公告实施前,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的,放弃适用出口退(免)税政策的纳税人,无论是否恢复退(免)税,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税从2019年4月1日起,所有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(免)税政策将恢复。
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,可以在增值税税率或者出口退税率变动之日(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,2019年4月1日)起的任何一个增值税申报期内,按照本规定申报出口退(免)税,同时提交适用出口退(免)税政策恢复表(详见附件)。
7、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20年2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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